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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固容规》1.10规定的协调标准之外的标准做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时,设计单位理应当向生产单位提供设计文件符合《固容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并由生产单位将其汇总至产品出厂资料,具体格式由设计单位参考《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提供的比照表格式制订。比照内容应当包括《固容规》中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蓄能器、制冷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简单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等批量制造的产品,采用《固容规》1.10协调标准以外的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境外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设计、制造时,可根据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范围,按产品品种类型填写通用性的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符合性申明中的“总图号”项填写“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