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高水平发展织密织牢安全防线,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持续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锅炉、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环节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2023年10月7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扬州太平洋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交付未经检验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3年8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东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新购入的蒸汽发生器涉嫌虚假标注参数,遂追溯至上述蒸汽发生器的生产单位扬州太平洋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大容小标”方式,将涉案锅炉虚标伪造为非特种设备目录的蒸汽发生器产品以逃避监管,且锅炉在销售、交付使用过程中未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为保证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明确要求锅炉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业的检验机构鉴定后方可用于制造,制造过程应当经过专业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不法企业往往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规避安全监管,虚标锅炉参数,以锅炉“未列入《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不需监管检验”吸引买家,获取销售竞争优势,必须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射阳县液化气有限公司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12月11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射阳县液化气有限公司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0万元。
2023年7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县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气瓶条码0193120828)二维码信息经扫描显示无充装信息。经查,该钢瓶为当事人充装后配送至当事人四明第二供应点,再由供应点配送至某餐饮店。8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苏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的由当事人充装的121只气瓶进行检查,发现11只50千克气液两相气瓶气相阀与液相阀出气口螺纹尺寸没有明显区别、1只50千克YSP118气液两相气瓶、2只15千克YSP35.5气瓶无充装记录,也没有充装前检查、充装后复查记录、44只50千克YSP118气液两相气瓶、12只15千克YSP35.5气瓶在系统内充装前未检查或充装后未复查、充装时间与充装前检查时间或充装后复查时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等情形,且不能提供相应气瓶的充装前、后检查书式记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射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顶格行政处罚。
近年来,各地发生多起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是为了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燃气安全事故,是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本案的查处,向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对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阜宁县安祥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案案由及处罚结果
2023年11月1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宁县安祥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解聘检验技术负责人;罚款1万元整。
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对阜宁县益林镇淮海液化气站现场检查时,发现由阜宁县安祥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的编号为L0433036587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2月,但是瓶阀有效期至2023年4月,不能覆盖气瓶检验有效期。执法人员对该气瓶的检验情况进行了追溯,对该气瓶检验单位阜宁县安祥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阜宁县安祥钢瓶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检验时遇到气瓶下次检验日期超出瓶阀设计使用年限的阀门时未进行更换。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对之前没有更换瓶阀的气瓶进行了召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阜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是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设备的检查、测试和评定,可以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以打击特种设备检验违法行为为目标,提高特种设备检验质量,规范检验人员行为,通过处罚一批、教育一批等手段,进一步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2023年10月11日,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滨海县聚承冷藏仓储经营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3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滨海县聚承冷藏仓储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冷库氟利昂制冷系统正在运行,氟利昂制冷系统中含有螺杆机外置油分离器、低压循环桶、贮液器、虹吸罐4台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经查,当事人工业管道中有6段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压力管道,上述压力管道未经检验,当事人一直在使用上述压力管道运行冷库氟利昂制冷系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滨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压力管道作为一种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定种类设备,未经检验投入使用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本案的查处旨在警示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履行特种设备管理义务,切实保障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
2023年9月14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郑州强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安装大型游乐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游乐场内有游乐设施用于经营活动,部分游乐设施标注高度1.9m,线m/s。经江苏省特检院检验人员对该部分游乐设施进行现场测量检测,上述设备运行高度距地面最大距离均大于2m,运行过程中的最大线m/s。实际运行高度和运行速度的测试数据与出厂资料不符,存在虚标参数,将大型游乐设施标成小型游乐设施的情形,上述两台设备均到达了《特种设备目录》规定内大型游乐设施的参数范围,且当事人作为制造厂家无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游乐设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儿童通常是乘坐游玩的主要对象,深圳市欢乐谷“10·27”过山车碰撞事故,更是敲响了警钟。长期以来,部分游乐设施生产厂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标注参数来逃避监管的现象,对这一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取得了很好的震慑效果。
盐城市上迅电梯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案案由及处罚结果
2023年8月25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盐城市上迅电梯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通过调取电子维保记录并比对维保现场监控录像,发现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19日、2023年5月4日盐城市上迅电梯有限公司对某超市内编号为F35061(以下简称1号扶梯)和编号为F35062(以下简称2号扶梯)的2台在用自动扶梯进行维保时,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对扶梯停止运行,未将扶梯上、下盖板打开进行维护保养,每台实际维保平均用时1分钟至2分钟,实际维保内容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基本要求明显不符,维保记录也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该电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维保质量直接关系电梯安全使用,直接影响电梯使用寿命,与人民群众乘梯安全息息相关。部分维保单位通过减少维保项目、制造虚假维保记录,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对电梯维保市场经营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教育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来开展电梯维保业务,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良好市场环境。
2023年8月16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液化气供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钢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罚款14.6万元处罚。
2023年7月4日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液化气供应站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已充装好的液化气钢瓶共计127只。经查,127只液化气钢瓶全部为外地液化气钢瓶,当事人未执行液化气钢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便对涉案液化气钢瓶进行了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液化气钢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4条第(5)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属于特定种类设备,是压力容器的一个类别,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液化气钢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本案的查处,打击了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钢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警示了相关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消除了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7月22日,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盐城市步凤燃气有限公司充装未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3万元罚款。
执法人员通过盐城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调取了当事人充装台2023年7月22日“阳光充装”监控视频,并于8月22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经确认,2023年7月22日10时40分53秒至10时44分45秒该公司充装台“阳光充装”监控视频显示,有 2 名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先后在充装台对无二维码的 2 只气瓶进行充装作业。充装过程中,未使用扫码仪对气瓶二维码实施扫码的方式完成气瓶充装,而是通过手动随意输入二维码编号方式进行气瓶充装。
液化石油气气瓶“阳光充装”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将充装现场视频资源提交互联网平台,集成人脸识别、视频离线管理、视频回放等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作用,同时为行政案件的办理证据支撑。本案充分发挥“阳光充装”作用,实现气瓶充装源头可查、流向可追、责任可究,有效规范充装单位气瓶充装行为,保障了燃气用户用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