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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一批进口旧机电设施实施检验时,发现设备附带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不能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许可证》和安全性能检验测试报告,属于无证到货。检验检疫人员随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实施销毁处理,避免了因漏检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而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
压力容器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国家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实行制造资格许可、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等制度。对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境外生产企业一定先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许可证》后方可进口。自2012年至今,张家港局先后查获了3批无制造许可的进口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均依法作出销毁处理。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在进口机电设施时应关注是否夹带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若夹带有废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或不能提供有效资质证书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须在境外装运前及时剔除,确保符合我国安全、卫生、环保等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