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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21年9月北交所推出以来,特别是今年2月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来,新三板挂牌门槛已经大幅提高。
2022年,268家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其2021年平均利润3,200万元。
2023年上半年,160家企业完成挂牌,其2022年平均利润4,600万元。尤其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山东英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是以近—年29亿的净利润强势挂牌新三板,成为当之无愧的“王者”。
公司主营业务为炭黑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下游客户主要是轮胎企业和橡胶制品企业。公司向客户提供全系列炭黑产品,包括十七个规格的国标系列新产品、非国标系列轮胎用特种产品、高清洁制品用特种产品、环保型低多环芳烃特种产品,以及依照客户要求定制的特种产品。
关于公司与山东贝斯特的重组事项。(背景:山东贝斯特曾经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目前已经因为债务纠纷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主要设备、土地和厂房、商标等均来自山东贝斯特)
请公司:(1)说明山东贝斯特入股、退出公司的真实性、有效性,是不是真的存在股权代持行为;当前公司股份是不是真的存在替山东贝斯特有关人员代持的情况,公司是不是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代持或利益安排,公司是否实际受山东贝斯特及其实际控制人张相忠控制;(2)结合山东贝斯特、青岛贝斯特与公司的股东之间是不是真的存在交叉持股、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交叉任职、共用商号、山东贝斯特将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等情况,说明公司与山东贝斯特、青岛贝斯特是否独立、是否存在业务、经营混同的情况;(3)说明公司2016年收购山东贝斯特的1-4号、5-6号炭黑生产线所属设备、人员及债务,2020年前租赁并于2020年收购的山东贝斯特土地和房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转移情况、设备使用情况、土地面积、租赁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司法拍卖的背景、流程、价格;说明价款支付方式、实际支付情况及资金来源;所涉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是否涉及山东贝斯特向公司利益输送;公司是不是对山东贝斯特重组前、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重组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4)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历史上是不是真的存在替山东贝斯特偿还债务、向山东贝斯特提供借款、担保等情形,是不是真的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3)(4)事项,并结合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对公司是否对山东贝斯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主营业务为金属压力容器、金属结构等金属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其中,压力容器类设备按照其所适用的行业领域来划分,主要分为电站辅机压力容器、管系产品、化工压力容器三大类。
注:2022年1-6月净利润为负,主要原因为2022年1-6月公司确认股份支付金额12,912,500.00元。
根据前次反馈回复,2022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力源科技、沈万中、沈学恩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2023年1月4日,因力源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对其下发《立案告知书》。
请公司:(1)补充说明力源科技被立案调查当前进展及处罚结果,被立案调查事项是否涉及公司业务、财务,处罚结果是否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万中、董事沈学恩等,是否影响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风险;(2)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沈万中、沈学恩被纪律处分等情况,说明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收入线)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力源科技的经营状况、公司向其销售金额及回款比例等,说明公司与力源科技交易的真实性;结合公司与力源科技客户及供应商的重合情况、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等,补充说明力源科技与公司是不是真的存在互相分摊成本、代垫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2)结合公司与主要客户上海电气的期后订单签订及收入实现情况、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回款金额及占比等,补充说明公司与上海电气相关收入的真实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针对力源科技及上海电气的具体核查程序及比例,并对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主要从事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功能性离型材料、功能性保护材料、电子胶粘带和光学级硬化膜,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光电显示以及胶粘薄膜制品等领域。
1、关于节能审查。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子公司羽玺电子、东莞鑫玉正在补充编制节能审查评估报告。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节能审查手续的办理情况,相关项目是否存在被关停的风险,是否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及子公司的规范措施及有效性;(2)公司及子公司是不是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2、关于环保行政处罚。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子公司昆山宝晶存在将部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人员处置的情形,其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污染环境罪。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董监高是否可能因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是不是真的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并就公司是不是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标准一(净利润):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8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
标准二(营业收入+营收增长率/现金流量):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者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5000万元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
标准三(营业收入+研发强度):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两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标准四(研发投入+专业投资):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24个月或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获得专业机构投资的人股权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标准五(做市+发行市值):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挂牌同时向不少于4家做市商在内的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按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市值不低于1亿元。
(三)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