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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5月20日讯 据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消息,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一份关于对天津市龙洲天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龙洲天和能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龙洲天和能源于2021年3月18日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对其处以罚款8万元。
天眼查显示,天津龙洲天和能源代表法人为黄兆锋,注册资本为6000万人民币,主营业务是燃气技术的开发、咨询、服务;机电设备生产;城镇燃气经营;燃气仪表、机械配件、汽车配件、汽车装具、全自动电脑洗车房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兼零售;仪器仪表、压力容器安装;货物进出口等。资料显示,该公司由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股份 证券代码:002682)持股,持股比例为100%。据了解,龙洲股份为A股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汽车客运、货运、客运站经营及与之相关的汽车销售与维修、成品油销售、交通职业教育与培训等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2020年10月,天津龙洲天和能源曾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单位为天津滨海新区住房与建设委员会,原因为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完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