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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6日,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2022年第29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柳州市三江县和沣气体有限公司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瓶。
当事人充装的1只液化石油气瓶不符合《气瓶安全作业规程》(TSG 23-2021)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属于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7项“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3台次以内或气瓶数量20只以下的”,现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停止充装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气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