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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各级设计人员包括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批准人员、审核人员、校核人员、设计人员及标准化审查人员。
3.1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各级设计人员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本公司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3.2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批准人员和审核人员需经过专业考核合格,批准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各级设计人员不得在其他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单位兼职。
从事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校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够正确使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相关的软件。熟悉掌握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制造使用中常见的工程实践知识、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相关的法规标准等内容。
由单位主管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压力容器相关专业相关知识,了解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做出正确决定。
⑵ 能够正确运用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还可以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⑶ 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进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及对关键技术问题的解决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