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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19年3号公告: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生产单位可以设计、安装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与该级别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相连接的工业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且不受长度、直径限制
现在的2021年41号公告这条已无相关说明了不存在了,哪现在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相连接的管道是不是只能由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设计?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生产单位制造并监检?
特别是设备系统上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是不是只能由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设计?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生产单位制造并监检?
总局回复:19年3号公告已废止,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执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应取得相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许可。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应按《质检特函[2016]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参阅《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监督检验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