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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品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乡镇燃气处理条例》、国家商场监管总局《气瓶安全作业规程》(TSG23-2021)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商场的安全管控,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充装、出售等行为,消除安全危险,保证气瓶的安全运用,经研究决定加强我市气瓶的处理。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收买获得制作资质的单位制作的、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及阀门,气瓶应当具有本企业的标志,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气瓶运用挂号等手续。
企业只能充装本单位处理运用挂号的气瓶以及运用挂号机关赞同充装的气瓶,禁止充装未处理运用挂号、非自有产权的气瓶以及未经定期查验合格、不合法改装、创新、作废的气瓶。
企业向气体运用者供给契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气瓶,一起应当供给安全用气运用说明,对气体运用者进行气瓶安全运用辅导,而且对所充装气瓶的根本安全要求担任。
用户需要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采取向企业租借气瓶的方法购气,个人无需购买气瓶。
用户原持有的气瓶,可就近就便自愿挑选企业处理气瓶产权置换手续,由企业经过收买方法置换成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用户气瓶超越有效期的,由企业一致收买后交由气瓶查验组织会集予以作废处理。气瓶作废、收买价格按当时商场价及折旧等要素合理确认。
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的置办(含置换)、处理、检测、作废,其费用均由企业承当,归入生产经营本钱。
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应一致标志、一致装置二维码标签,气瓶充装和出售信息一致归入我市气瓶信息化处理满意。
企业应与用户签定气瓶租借协议和供用气合同,约好气瓶的租借、运用、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及费用。用户停止运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可依照协议约好免除气瓶租借协议,并停止供用气合同,凭租金收据和租借的气瓶,处理租金等结算手续后领回租金。
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在贺州市全市范围内实施。对拒不执行本布告规则、气瓶安全处理存在严重危险的企业,由职业处理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关于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