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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已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按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为8年,该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确定。目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报废年限和定期检验周期仍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但对于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如钢瓶本体上没有一点永久性制造日期钢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钢印的,按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规定应不予检验,一律按报废处理。各钢瓶检验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进行钢瓶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始制造日期钢印,严禁检验单位将上述报废钢瓶翻新后流回到充装环节。各地查到此类翻新的报废钢瓶,一律按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体报废,并对翻新报废钢瓶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以消除不安全隐患。
也就是说一个气瓶的正常使用的时间是15年,未超过15年使用年数的限制的煤气瓶,应每4年检测一次;超过使用年数的限制的,要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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