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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技术的发明将人类社会带到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从此人类社会的夜晚不再黑暗,生活的每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电本身却是一种很危险的东西。就比如家庭用电的电压一般为220伏特,但人体可承受的最大电压仅有36伏特左右,因此一旦触电,后果不堪设想。
在生活中,电器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大部分都有着比较完备的触电保护的方法,但对电器不注重保养的话,在年久失修的情况下,触电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就比如电热水器,由于水是一种导电性极强的物质,一旦电热水器漏电,正在使用中的人就非常有可能触电,轻则受伤,重则死亡。
2020年12月12日下午,郑州25岁的务工人员张某在出租屋内的卫生间洗澡时,因电热水器发生漏电,最后张某触电身亡。经警方调查,该案为意外事故,非刑事案件。事后张某的父母悲痛欲绝,同时他们都以为房东袁某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因此张某父母将袁某告上了法庭,他们都以为,袁某作为房东,有义务保证房子内的用电安全,并有义务对房屋内的设施以及电路进行全方位检查与维护,因此袁某在这件事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他们向袁某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遗体存放费等合计100万余元。
那么张某父母的观点是不是真的存在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张某死亡,如果袁某存在过错,那么他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那么袁某是否对张某构成侵权责任就成了他要不要赔偿的关键,那么首先要确定的是袁某与张某之间是不是存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关系不成立,张某在出租房中受到的损害就与袁某无关。
据调查,2019年时,张某与女友来到郑州务工,当时他通过某托管公司租下了袁某名下的房屋一间,租赁期满之后,张某便与托管公司解除了托管关系,但他还是继续租住袁某的房屋,并未与袁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由女友郑某通过口头约定的形式与袁某达成续租意向,并利用手机支付了租金。
虽然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但郑某出具了带有备注的转账记录,而且袁某也在社交软件上以消息的形式开具了收款证明,因此张某与袁某之间有事实租赁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成立,那么袁某就需要承担作为出租人的义务。
然后则是判断袁某是否对张某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主要存在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存在过错,二是损害的事实,三是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该热水器为袁某在2012年左右安装,距案发时已经有近九年的时间,而在这期间,袁某从未对热水器进行过检修,而经过有关部门鉴定,事故的原因为热水器年久失修导致的漏电,因此袁某未能尽到作为出租人对房屋内设施来维护的义务,存在过错。
最后张某触电身亡,损害的事实存在,而且张某触电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为袁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因此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袁某对张某构成侵权责任,需要对其家属进行赔偿。但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具有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损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据调查,张某所在的出租屋内电热水器漏电的问题一直存在,且张某知情,但他在明知热水器存在漏电的情况下仍不通知袁某,也没有自行对其做维修,而是在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最后导致意外发生,因此他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在酌情考虑之后,决定由袁某与张某二人各自承担50%责任,判决袁某赔偿张某家属各项赔偿金总计43万余元。
安全无小事,人的生命在某些时候是非常脆弱的,一个小小的偏差都有很大的可能性对人造成没有办法挽回的伤害,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去排查有几率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就比如用电,对电器定时进行检修,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后立马停止使用,等到维修至安全状态再去使用,这样才可以保证安全。